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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税款尚未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依法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