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更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供需要获得海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北京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beijing.customs.gov.cn;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及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
3.官方新媒体:“北京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海关的政府信息。
(一)北京海关本级机关申请接收渠道
1、预约现场提交
预约时间:9:00—11:00;14:30—16:30(节假日除外)。
预约电话:010-85736034。
2、邮政寄送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收,信封右上角请注明“信息公开”字样。(注:信封请标注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或EMS邮寄)
邮政编码:100026。
3、电子邮箱提交
注:通过电子邮箱申请,请发送后与我单位电话确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我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10-85736034
联系时间:9:00—11:00;14:30—16:30(节假日除外)。
(二)北京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参见《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方式表》。
三、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复印有效。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机关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北京海关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对外工作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节假日除外);
对外工作电话:010-85736034;
电子信箱:bjhg_xxgk@customs.gov.cn
(二)所属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详见《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方式表》。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北京海关本级机关及其隶属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海关本级机关向海关总署提出,隶属海关向北京海关提出),或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行政机关所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10-85736034。(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北京海关统一服务热线:010-12360)。
海关总署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邮编:100730。
北京海关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