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上述所指范围。

参加展览会的进境货物通关方式:
一般贸易货物(监管方式“0110”)
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2600”)
展览品(监管方式“2700”)
ATA单证册(用途为展览品)
其他符合海关规定的通关方式

以展览品(监管方式“2700“)方式通关的优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七条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2.暂时进境的展览品可免予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b.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c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1)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2)、(3)、(4)项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主管地海关,是指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活动所在地海关。
暂时进境展览品办展人、参展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后,海关准予暂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支持暂时进境展览品采用保证金、银行担保、关税保证保险等多样化担保方式。
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一般是一年)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