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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阳程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口太阳能支架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

发布时间:2026-09-11 14:38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89号

  当事人:厦门阳程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750439097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3号8层817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市恒易达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申报出口太阳能支架762套,报关单号:371120260000278021,申报品名:太阳能支架,申报规格:0|0|材质:【:】铝合金制|种类:【:】太阳能支架|加工方法:【:】挤出,切割,钻孔,申报商编:7610900000,申报金额:114300美元。经东渡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3项:1、铝合金空心异型材,商编7604210000,数量6888件;2、太阳能支架配件,商编761090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联系单、查验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核定货物退税额表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当事人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从轻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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