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87号
当事人:杭州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晓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ECPKHU8L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建设一路776号E幢 1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4月 2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9610)清单申报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徽章,提运单号:IPC260402411EX,其中编号 37112026E099238285、37112026E099237489的清单,商品名称申报为徽章,申报数量合计为2件,申报商品编码为 7117000000,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1257.04元。经海关查验,上述两个清单项下的货物实际为印有“R.O.C”字样以及海军图标的徽章,数量合计360个,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 5760元,应归入商品编码8306299000,属于禁止进出境货物。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清单、查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