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知违字〔2026〕015号
当事人:海南玮柯豪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韦昌领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茂街道金茂西路15号环海商务领馆9层9G房-C0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K940724C
2026年3月23日,当事人海南玮柯豪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厦门灶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男开襟衫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3320260000001144。01项申报品名:男开襟衫,申报商品编码: 6110200090,申报数量:1800件,申报金额:8820美元。02项申报品名:男裤,申报商品编码: 6103420090,申报数量:1800条,申报金额:8100美元。03项申报品名:全棉汗布,申报数量:21666.6667米,申报金额:26000美元。04项申报品名:连衣裙,申报商品编码: 6104430000,申报数量:5100件,申报金额:20400美元。05项申报品名:全涤双面布,申报商品编码: 6006320000,申报数量:78818.1818米,申报金额:86700美元。经查验,01、02项实际数量为0,03项实际数量为37950米,实际金额45540美元,04项实际品牌为ALO,实际数量为1700件,实际金额6800美元,05项数量实际为100069.57米,实际金额为110076.527美元,另有以下货物未申报:1.品名:连衣裙,品牌:GUCCI,数量:5包 2100件,商品编码:6204530000,金额:人民币43596元;2.品名:围巾,品牌:GUCCI,数量:2100件,商品编码6214300000,金额:人民币14532元;3.品名:连衣裙(无品牌),数量:8包 3840件,商品编码:6204530000,金额:人民币79718.4元;4.品名:围巾(无品牌),数量:3840件,商品编码:6214300000,金额:人民币26572.8元;5.品名:连衣裙,品牌:FANG FANG ,数量:1包 554件,商品编码:6204530000,金额:人民币15334.72元;6.品名:男童内裤,数量:2包1400件, 商品编码:6107110000,金额:人民币1937.6元;7.品名:女内裤,数量:6包6120件,商品编码:6108210000,金额:人民币8470.08元;8.品名:女童套装,数量:16包11520套,商品编码:6104220000,金额:人民币318873.6元。上述带有“ALO” 标识的1700件连衣裙涉嫌侵犯阿洛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带有“GUCCI”标识的2100件连衣裙、2100件围巾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商标权。
我关将侵权嫌疑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了权利人。收到海关通知后,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回函确认带有“ALO” 标识的1700件连衣裙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LO”商标权(备案号:T2025-193504),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回函确认带有“GUCCI”标识的2100件连衣裙、2100件围巾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 、“GG(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2-132381、T2026-212131),属侵权货物,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2026年6月 12日, 我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第01-05项货物数量申报不实,3-8项货物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为折合人民币96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海关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按从轻情节量罚。
当事人出口的带有“ALO” 标识的1700件连衣裙、带有“GUCCI”标识的2100件连衣裙、2100件围巾分别与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LO”商标权(备案号:T2025-193504)、“GUCCI” 及“GG(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2-132381、T2026-212131)相同,属侵权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0.533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对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对当事人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上述带有“ALO”标识的1700件连衣裙、带有“GUCCI”标识的2100件连衣裙、2100件围巾,并处罚款人民币8426.4元。
综上,拟没收上述带有“ALO”标识的1700件连衣裙、带有“GUCCI”标识的2100件连衣裙、2100件围巾,共计罚款人民币942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