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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锋洄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玩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26-08-24 14:41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知违字〔2026014

当事人:海南锋洄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照锋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北铺城261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60000MAKA5LBFXQ

2026425日,当事人海南锋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中宏基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玩具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6000019418802项申报品名:玩具,申报数量:10330千克,申报金额:10330美元。经查验,02项申报货物中有:1、奥特曼形状玩具2200个,金额:人民币2640元;2、怪兽形状玩具900个,金额:人民币758.4元;3、变身器形状玩具65个,金额:人民币214.5元;4、飞机形状玩具65个,金额:人民币214.5元;5、卡片玩具100张,金额:人民币5元。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备案的著作权。我关将侵权嫌疑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了权利人。收到海关通知后,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回函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圆谷制作株式会社银河奥特曼系列之英雄形象作品集著作权(备案号C2020-101892)、特利迦奥特曼系列之英雄形象作品集(三)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26)、特利迦奥特曼系列之道具作品集(一)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31)、特利迦奥特曼系列之道具作品集(十四)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43)、高斯奥特曼系列之怪兽形象作品集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19),属侵权货物,权利人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2026622日,我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奥特曼形状玩具2200个、怪兽形状玩具900个、变身器形状玩具65个、飞机形状玩具65个、卡片玩具100张复制圆谷制作株式会社银河奥特曼系列之英雄形象作品集著作权(备案号C2020-101892)、特利迦奥特曼系列之英雄形象作品集(三)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26)、特利迦奥特曼系列之道具作品集(一)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31)、特利迦奥特曼系列之道具作品集(十四)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43)、高斯奥特曼系列之怪兽形象作品集著作权(备案号C2022-131219),且事先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832.4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经查询,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按从轻情节量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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