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沈阳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增进沈阳海关与社会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本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沈阳海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二、综合政务,三、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海关统计,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六、关税征管,七、卫生检疫,八、动植物检疫,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十、商品检验,十一、通关监管,十二、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十三、海关缉私,十四,人事信息,十五,财政信息,十六、海关行政审批等。具体可见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

  本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类别,请参见《沈阳海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版)》。

  二、本机关信息对外发布渠道

  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四个:

  1.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shenyang.customs.gov.cn/;

  2.新闻发布会,不定期;

  3.官方新媒体:沈阳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

  4.专线咨询电话: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24小时人工服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沈阳海关(本级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填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沈阳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答复质量和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日期、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查询到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沈阳海关当面提出申请。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3路16号;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邮政寄送。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妥《申请表》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沈阳海关办公室。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3路16号沈阳海关办公室收,邮编:110179。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或EMS邮寄。

  3.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海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电子信箱:syhg_zwgk@customs.gov.cn。(注:若您选择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给我们,建议您在发送邮件后拨打电话024-12360与我们确认您的邮件是否发送成功,以便顺利办理申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各隶属海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方式请见: 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点击下载)

  具体申请要求,请点此查询。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沈阳海关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沈阳海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3路16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方式:024-12360;

  传真:024-22845485;

  电子邮箱:syhg_zwgk@customs.gov.cn。

  各隶属海关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标准

沈阳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法律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沈阳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沈阳海关政务公开监察部门为沈阳海关监察室,举报电话:024-22845367(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邮编100730

  电话号码:010-65194666

  海关总署复议机构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国家对工休时间有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沈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沈阳海关法规处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室,邮编110179

  电话号码:024-22793694

  依申请公开的指引

  致申请人:

  为了方便您向沈阳海关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有效提高申请的效率,请您阅读以下指引:

  申请前

  一、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海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二、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与海关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三、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海关相关的各种统计数据以及统计服务,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四、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海关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五、若您需要进行海关业务咨询,可点击此处在线咨询。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附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