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 【文 号】 | 沈关公告〔2019〕21号 | 【发文机关】 | 沈阳海关 |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24日 | 【生效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加工贸易“放、管、服”改革,助推辽沈地区飞机制造行业发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试行)〉的批复》(署加函〔2017〕122号),沈阳海关决定对飞机行业加工贸易企业实施保税料件行业内调拨便捷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料件行业内调拨便捷监管模式,是指允许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在符合条件的飞机行业加工贸易企业不同加工贸易手(帐)册间进行调拨。
二、适用保税料件行业内调拨便捷监管措施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海关同意为“飞机、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的试点企业;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三、符合条件的飞机行业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开展加工贸易项目(合同)项下保税料件行业内调拨的,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调拨申请,并将该项目调拨对接企业、涉及加工贸易手(帐)册号、保税料件清单、调拨频次及调拨方式等信息进行申报,主管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根据调拨货物是否需要财务结算,自主选择以“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的方式在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保税货物流转子系统内进行申报。
五、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以根据料件使用需要,分批次或集中对保税料件进行调拨,并留存相关收发货记录备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企业适用保税料件行业内调拨便捷监管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海关认为需要终止的。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沈阳海关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