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行政复议请求;
4.主要事实和理由;
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有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有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前置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海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
(四)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行政复议机构信息
沈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沈阳海关法规处
联系电话:024-22793694
所在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法规处703室。
工作时间: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一)邮政寄送。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至沈阳海关法规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二)互联网渠道。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三)当面提交。申请人可携带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沈阳海关法规处当面提出申请。
(四)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有关困难的,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沈阳海关法规处提出口头申请,法规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