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服务 > 场景式服务 > 海关行政许可场景式服务 > 公开清单
青岛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公开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实施程序 |
救济渠道 |
1 |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青岛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保税仓库设立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
2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青岛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设立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
||
3 |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 |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 |
青岛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
|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 |
由青岛海关受理(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1.受理企业提出的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 2.审查经营企业、中心是否符合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办理设立的规定要求,并报海关总署审批。 |
|||
4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
青岛海关或者隶属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根据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
||
5 |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青岛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
6 |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青岛海关(部分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
7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
青岛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进行认定需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提出审核意见。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
8 |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
青岛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
9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 |
隶属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