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参考样本见业务表格下载);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延续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参考样本见业务表格下载)。
3.变更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参考样本见业务表格下载);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4.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参考样本见业务表格下载)。
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业务办理流程图


单位名称
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地点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黄岛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2号黄岛海关报关大厅66号窗口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532-86987790
烟台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号烟台海关十五楼综合业务二处企业管理科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535-3061283、0535-3061284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烟台市开发区北京中路52号二楼烟台海关驻八角办事处保税监管三科
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0535-3061267
青岛胶东机场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青岛市胶州市顺港路8号
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0532-67893212
青岛大港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四楼T3窗口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532-66200553、0532-66200150
董家口港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222号董家口港海关报关大厅行政审批窗口
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0532-82956268、0532-82956215
即墨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青岛市即墨区振中街7号海关业务大厅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0532-88585371
胶州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路1号1楼业务大厅
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0532-80887370、0532-80887391
日照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1楼2楼通关大厅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冬春时间:8:30-11:30、13:30-17:00
0633-3317000、0633-3317131
威海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2号二楼东大厅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0631-5241028
龙口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龙口市港城大道府东二路299号龙口海关12楼综合业务大厅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0535-8809073
荣成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荣成市观海东路168号海关一楼业务大厅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0631-7587615、0631-7586690
济宁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号济宁海关2楼报关大厅
工作日:夏秋时间:8:30-12:00、14:00-17:30 冬春时间:8:30-12:00、13:30-17:00
0537-5132842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曲阜市静轩路东首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2楼报关大厅
工作日:夏秋时间:8:30-12:00、14:00-17:30 冬春时间:8:30-12:00、13:30-17:00
0537-5132840
临沂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5号临沂海关2楼业务大厅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539-7015522、0539-7015531、0539-7015551
菏泽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588号菏泽海关2楼报关大厅
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0530-5102928
枣庄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枣庄市薛城区嘉陵江路77号投资运营大厦一楼报关大厅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632-8622704、0632-8622721
莱州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莱州市玉山街1588号莱州海关业务大厅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0535-3061511
蓬莱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蓬莱市北关路185号蓬莱海关2楼报关大厅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535-3061575
海阳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海阳市海核二路608号1楼报关大厅
工作日:夏秋时间:8:30-12:00、14:00-17:00 冬春时间:8:30-12:00、13:30-16:30
0535-379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