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条件
-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如:申请材料第3、5、6、8项,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附件2、3);
2. 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 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注册证书(附件4、5);
4.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附件6);
5. 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附件7)
6. 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附件8),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7.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附件9),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8. 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10);
9. 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指南第(一)项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单位名称
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地点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青岛海关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1408
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0532-80887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