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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只有在《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商品,才需要办理特殊物品审批?

发布时间:2025-09-11 10:13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 【字体:

  答:不是的,属于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均应办理特殊物品审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特殊物品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的规定,特殊物品的入出境均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但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携带出入境时,应向口岸海关申报并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一个疗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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