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行政处罚

  一、权利

    1.陈述、申辩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