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商品归类预裁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申请(办理)条件 |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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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 online.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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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 ||
| 咨询电话 | 010-12360 | 监督电话 | 010-12360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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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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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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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次 | |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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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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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附件1)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3.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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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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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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