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丘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关知字〔2026〕 001号
当事人: 民权县庄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旺业西路1号保税物流中心303
法定代表人:王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DMJ3627M
你单位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申报进口的化妆品,报关单号为:462720251275150210、462720251275150180、462720251275150231、462720251275150173,实际货物中有标有“LA MER”商标的海蓝经典面霜60ml 248瓶、标有“SK-II”商标的SK-II洗面奶176支、标有“CLARINS”商标的娇韵诗双萃精华50ml第九代349瓶等共有11个品牌,各类型号物品共计11233件,以上货物价值人民币1858352元。相关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公司进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权利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海关扣留文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5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海关
2026 年 2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