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报关单位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据2021年4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四、实施机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备案3个工作日;注销11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备案3个工作日;注销11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 申请备案
已办理《营业执照》。
(二) 备案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三) 备案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关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备案、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件1)。
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的需按照要求上传电子版本;现场递交申请的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纸质原件1份。
(二)申请临时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件1);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注:现场递交申请,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及分支机构注销申请书1份(见附件2)。
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的无需递交;现场递交申请的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纸质原件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变更
1.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仅限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备案)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者现场递交材料,都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二)备案注销
申请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者现场递交材料,都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或1次
十六、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七、通办范围:西安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时间及地点:
网上办理:24小时。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
现场办理:详见《西安海关企业管理业务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十二、咨询电话:西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二十三、监督电话:西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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