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四、实施机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特别规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特别规定
七、结果名称:出口食品原料备案种植场备案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其他资料所需具体要求详见目录清单(附件2)。
十三、办理流程:
(一)种植场向所在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二)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或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种植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西安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现场办理:详见西安海关网站《西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详见西安海关网站《西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西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西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