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温州天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口侵犯“VICHY”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莲关知罚字﹝2026﹞0001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温州天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330300MA2L670B16 | |
4 | 法定代表人 | 吕育儒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6年3月23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委托粤ZCK71港车承运,持293820261000000106号报关单、捆绑4002601533013号载货清单,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经莲塘口岸申报进口薇姿胶原蛋白16专家精华30ML等货物一批,启运地:中国香港。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19项货物为标有“VICHY”标识的薇姿胶原蛋白16专家精华48瓶(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莱雅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物已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进口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商标权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VICHY”(海关备案号:T2020-91334)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3513.45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进口货物等为证。 | |
8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379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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