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成都宝利根创科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莲关检普决字〔2025〕0001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成都宝利根创科电子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510100MA6A595C9W | |
4 | 法定代表人 | 张英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2月20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4年11月27日, 当事人持535420241540131569/572/573号报关单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注塑模具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493140177号载货清单由粤ZYM93港车承运从莲塘口岸入境。经查验及商品鉴定,报关单535420241540131569第2项货物实际为旧品,报关单 535420241540131572第1项货物实际为旧品,报关单535420241540131573第3、4项货物实际为旧品,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10.5857万元。经调查,上述货物均属于需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时未向海关报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 |
8 | 执法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的规定。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1.6115万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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