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桂林智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莲关处罚决字〔2025〕17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桂林智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45030034044349XM/4503360226 | |
4 | 法定代表人 | 廖易仑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1月22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4年12月27日, 当事人持53542024154014750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相机智能云台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493220290号载货清单由粤ZGS58港车承运从莲塘口岸入境。经查验,商品项第2/4/5/7/8/9/10/11/14/16/18/20/22项申报配件与实际不符,实际配件名称与数量详见查获清单;该单共25项商品实际均为旧品。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55.7751万元。经调查,上述25项商品均属于需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时未按旧机电产品如实向海关报检,且在到达口岸时,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 |
8 | 执法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8564万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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