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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深圳云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1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深圳云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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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莲关检普决字〔20240002

2

行政处罚相对人

深圳云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91440300MA5DP9NM57

4

法定代表人

戴岳瀚

5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莲塘海关

6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48

7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4123日,当事人持535220241520002298535220241520002299535220241520002300号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模块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476606215号载货清单,由粤ZFQ81港承运从莲塘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535220241520002298号备案清单第1项货物申报原产地为中国香港,实际原产地为印度;第2项货物申报原产地为中国香港,实际有10台原产地为印度,14台原产地为乌克兰。535220241520002299号备案清单第1项货物申报原产地为波兰,实际有24台原产地为波兰,41台原产地为乌克兰,15台原产地为芬兰。535220241520002300号备案清单第1项货物申报原产地为波兰,实际有68台原产地为波兰,80台原产地为乌克兰,18台原产地为芬兰。经取样送535220241520002298535220241520002299535220241520002300号备案清单所有货物均为旧品,上述货物均属于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时未按旧机电产品向海关报检,且未实施卫生检疫处理,该行为已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8

执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9

处罚内容

    科处罚款人民币41.11万元整。

10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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