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合法货物通关效率,现决定在青岛关区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模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以下简称“预确认”),是指未被列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合法使用人名单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出口货物申报前或者进口货物启运前主动向申报地海关或者进出境地海关申请确认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工作模式。
二、工作模式
1.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需求,自愿参与预确认模式。预确认通过青岛海关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系统(网址:http://Cloud.Qdcdc.com/IPROrgWeb)办理。
2.符合条件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提出预确认申请,提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申请表》(附件1),同时附随订单、合同、发票、照片等证明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材料。
3.海关针对通过审核的预确认材料向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发送《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预确认通知书》),同时随附货物照片等。
4.权利人在收到《预确认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反馈预确认结果。
5. 经权利人确认为授权货物的,可以将货物信息及授权有效期添加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其中,对单票货物授权的,注明“该备案仅对本票货物有效”。
经权利人确认为授权货物但不便添加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将预确认结果录入青岛海关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系统,海关可以据此对合法授权货物快速放行。
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货物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收发货人。
6. 参与预确认模式的各方应当保守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办理要求
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自愿参加“预确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知识产权“预确认”承诺书》(附件3),随附相关资料邮寄至青岛海关(地址:青岛市中山路2号,青岛海关综合业务处知识产权科,电话0532-80885378,80885379)。
特此通告。
青岛海关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