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青关公告(2023)第2号 | 【发文机关】 | 青岛海关 |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生效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青岛海关决定自2023年9月4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试运行工作。
关区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相关要求,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特此公告。
青岛海关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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