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01-01 00:00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 【字体: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申请要求
(一)时限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复议前置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四)委托代理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五)受理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 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 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提起途径
(一)当面递交。
申请人可携带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青岛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当面提出申请。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至青岛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青岛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邮编:266001。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挂号信或EMS邮寄。
(三)口头申请。
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青岛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提出口头申请。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及咨询电话:0532-80886077 / 80886598。
(四)互联网渠道提交。
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通过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提交。
(五)现场提交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诉讼提起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青岛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青岛海关所辖隶属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隶属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岛海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海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胶东机场海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大港海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家口港海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邮局海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即墨海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胶州海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海关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海关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口海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成海关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海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海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海关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海关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海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莱海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阳海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书(样本).docx

  授权委托书(样本).docx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