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 【文 号】 | 青关公告(2019)第2号 | 【发文机关】 | 青岛海关 |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21日 | 【生效日期】 | 2019年2月21日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支持拟入驻综保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提前适用综保区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综保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企业可以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向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二、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申请提前适用综保区机器设备免税政策的,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收取以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及机器设备清单;
(二)综保区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为其设立设备电子账册。
三、在综保区封关运作前,企业不得向海关申请开设除设备电子账册以外的其他电子账册,上述机器设备仅可用于安装、调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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