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告,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七、结果名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八、结果样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配备能满足企业业务需求的检疫处理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申请从事A类动植物病虫害熏蒸除害处理(大宗动植物产品船舶熏蒸)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B类动植物病虫害熏蒸除害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二)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B类动植物病虫害熏蒸除害处理(A类熏蒸除外)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C类动植物病虫害消毒除害处理(不包括防疫消毒)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十二、申请材料:
登录海关总署“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一)首次申请
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见附件2);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二)变更申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三)延续申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见附件4);
(四)注销申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见附件5);
十三、办理流程:(流程图见附件6)
十四、办理形式:“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咨询电话。
二十三、咨询电话: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咨询电话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青岛海关监督电话(违规举报0532-80886671)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检疫处理单位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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