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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6-06-11 14:43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申请书;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四、实施机构:受理机构为物流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决定机构为直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五)《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4.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十二、申请材料:(见附件7)

  (一)首次申请。

  1.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加盖企业印章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使用电子版加盖企业印章原件1份,见附件6);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现场办理:纸质版加盖企业印章原件1份,网上办理:使用电子版加盖企业印章原件1份)。

  (二)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填写拟延期仓库名称,注明经营企业申请时间,并加盖公章,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参考样例见附件9)

  (三)变更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A型)变更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填写拟变更仓库名称,注明经营企业申请时间,并加盖公章,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参考样例见附件9)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需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和仓储面积/容积时提供,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销申请(申请人自备,填写拟注销仓库名称,注明经营企业申请时间,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参考样例见附件9)

  十三、办理流程:(流程图见附件8)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3.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具体详见如下流程图:(流程图见附件8)

  十四、办理形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直属海关各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理时间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受理、审核时间(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咨询电话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青岛海关监督电话(违规举报0532-80886671)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等为实施依据。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青岛海关负责物流中心业务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青岛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青岛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____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详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首次申请。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详见附件2);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纸质原件1份);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纸质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物流中心延期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填写拟延期仓库名称,注明经营企业申请时间,并加盖公章(纸质原件1份)。(参考样例见附件3)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填写拟变更仓库名称,注明经营企业申请时间,并加盖公章(纸质原件1份);(参考样例见附件4)

  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纸质原件1份);

  3.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保税物流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物流中心注销申请,申请人自备,填写拟注销仓库名称,注明经营企业申请时间,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纸质原件1份)。(参考样例见附件5)

  十二、申请材料:(见附件6)

  提交纸本申请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十三、办理流程:(流程图见附件7)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青岛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向青岛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由青岛海关受理并受海关总署委托开展审批;

  3.青岛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并报海关总署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形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十七、通办范围:青岛海关各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一)现场办理: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理地点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一)窗口办理时间: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理时间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青岛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咨询电话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青岛海关监督电话(违规举报0532-80886671)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docx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docx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申请书.docx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docx

  5.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docx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书.docx

  6.保税仓库申请书及填表说明.docx“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申报材料目录清单.xlsx

  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申报材料目录清单.xlsx“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流程图.docx

  8.“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流程图.docx

  9.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docx

  正文下载链接: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x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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