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级别:正处级
负责人:黄从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海关总署的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工作规程,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开展指导督查管理工作。
(二)承担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名录(含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工作,承担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名录工作,承担确定和调整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动植物疫区名录工作。
(三)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分工组织实施境内外有关动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收集、评估和通报工作。
(五)承担组织开展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分析和质量分析工作。
(六)对影响出入境农产品贸易的疫情及其他相关风险因子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拟订防止关区内重大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的紧急预防措施。
(七)组织实施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过境动物的检疫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按分工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和场所指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境外预检、监装、产地疫情调查和隔离检疫工作,组织外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
(十)拟订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工作规程并组织开展监督管理,指导除害处理药剂、器械的使用及除害处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使用。
(十一)拟订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二)按分工承担关区相关指定监管场地的立项与评估、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十三)按分工组织实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方法、标准与技术法规。
(十四)协助开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资质管理工作。
(十五)根据总署授权,承担有关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科室:综合科、动物检疫科、植物检疫一科、植物检疫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