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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5-07-06 16:53 文章来源:南京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事项名称 企业信用管理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51号)
第三条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前款所规定的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8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办理)条件
(一)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二)距最近一次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满1年以上的;
(三)距最近一次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满l年以上的;
(四)距最近一次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满1年以上的;
(五)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满1年以上的;
(六)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满1年的企业。
提交材料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海关总署2021年86号公告附件一,原件纸质版1份)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评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向所在地海关提交《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完整、规范的,所在地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三)直属海关审核
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利用信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布企业认证指令,并组织实施认证。
(四)直属海关作出认证结论 
直属海关结合认证意见和海关各职能部门意见,作出结论。经认证,符合《认证标准》的,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五)其他情况
企业撤回高级认证企业申请的,海关按照原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六)文书送达

各海关按照送达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企业,企业可选择物流快递方式接收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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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点击查看具体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表格下载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doc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pdf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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