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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6-05 16:14 文章来源:拉萨海关 【字体:

为促进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的有序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西藏自治区两仓布局规划。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全域。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指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和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企业申请设立两仓,应遵循以下布局原则:

(一)因地制宜,规划先行。两仓的设立,应当结合西藏自治区产业发展实际,衔接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与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满足适用当前需求、规划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级别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二)合理布局、按需设立。两仓设立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兼顾地区发展平衡,全方位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合理性发展需求,严格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应当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布局设立功能错位、协同互补,确保功能定位合理,符合良性配套发展格局,避免重复建设、同质化竞争、资源闲置。

(三)合规底线、监管便利。两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海关监管便利、交通物流枢纽、符合国土空间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区域。仓库选址应当优先选择临近口岸、机场、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或保税需求强烈、产业集聚的地方。两仓建设必须符合海关设置规范要求,确保海关全程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角度,支持在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地区、产业园区等平台建设两仓。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适配高海拔、低温、缺氧工况的配套设施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重点发展不同类型特色功能两仓。

(二)企业应结合保税物流业务量以及周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布局,审慎评估设立两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优先支持在区域交通便利的口岸,大型加工制造企业密集、技术先进的生产企业聚集、形成产业集群规模的地区,保税物流业务需求迫切、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两仓。

(三)企业拟设立和注销两仓,应根据拉萨海关对隶属海关辖区及功能的划分,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拉萨海关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同质竞争。

(四)对于已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地区,原则上不增设两仓。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仓储资源饱和、无法满足保税物流发展需要的;能够实现区域内仓库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可以申请增设两仓。

(五)拉萨海关可根据国家经济形势要求、当地对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四、附则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通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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