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民卫士

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6-12 10:51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字体:

  一、事项名称

  海关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详见附件1)。

  三、办理机构

  复议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工作处;

  复议机关:海关总署。

  四、管辖范围

  受理以广东省内7个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复议申请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二)行政复议受理要求。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范围;6.在案件管辖范围内;7.海关总署未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复议申请材料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行政复议请求;4.主要事实和理由;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6.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四)有关证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申请人如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上述材料格式要求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

份数

形式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3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5

有关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的)

复印件

2

纸质/电子

  注:1.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的证据材料须与原件一致;2.单位申请复议的,应在提交的书面材料每页正面加盖本单位印章;3.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材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4.请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文书送达方式。5.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纸本材料请签名或盖章后,发送电子扫描件。

  七、办理时限

  (一)受理审查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三)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八、办理流程

  (一)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向海关总署指定互联网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在信封注明“行政复议”字样。口头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将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二)行政复议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在复议审理期间的权利如下:

  1、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2、申请人可以申请听证,是否组织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

  (四)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预约办理

  无需预约。

  十、到办理现场次数

  当面递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为1次。采取邮寄、互联网邮件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无需到现场办理。

  十一、结果名称及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样本详见附件3-7)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办理地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五街2号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工作处;邮政编码:510130。

  互联网电子邮箱:cgacxzfy@customs.gov.cn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咨询电话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工作处:020-81108446、020-81108389。

  十六、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