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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5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23 16:44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字体:小 中 大】

王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海关部门向部分省级行业协会提供数据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海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互联网+海关”服务,并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发布外贸数据,为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外贸企业、行业提供服务。海关全力支持省级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利用专业优势,对本行业运行情况分析、发展趋势研判以及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引导行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将进一步加大合作支持力度,共同为促进广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目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互联网门户网站已经上线(http://gdfs.customs.gov.cn),定期公布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分类及更新周期与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一致,以便社会各界了解我省进出口情况。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按下列项目分组统计:品名及编码、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日期。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7年1月以来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能够通过海关门户网站链接访问在线数据查询系统(http://43.248.49.97)查询,行业协会可进行进出口商品、进口原产国(地区)、出口目的国(地区)、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以及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统计项目分类汇总数据查询下载。

  四、各级海关对外提供数据统计口径均一致,行业协会可使用商品HS编码(2/4/6/8位均可,支持多个商品编码合计查询)通过海关门户网站链接访问在线数据查询系统(http://43.248.49.97)自行查询月度(季度、年度)商品出口量(值)、进口量(值)及国别。

  五、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对于在网站上无法直接获取的数据需求,海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关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根据《通知》第五款规定,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不收取费用,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供。行业协会可根据实际需求填写《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可在海关总署网站“统计栏目”下载)。

  广东分署将进一步加强与省级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对行业、企业在外贸进出口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相关诉求开展专题联合调研,找准痛点堵点,提出对策建议,助力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

  诚挚感谢你们对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工作的关心支持。

  专此函复。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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