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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拱北海关决定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对拱北海关公告2018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将“向中山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修改为“向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
二、废止拱北海关公告2014年第4号和拱北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
三、对拱北海关公告2018年第11号宣布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拱北海关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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