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中关缉违字〔2026〕4号
当事人:中山市馥琳化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彦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2942900X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胜龙村北洲第三经济合作社天成围(自编号建筑物A、B两幢)
截至2024年8月13日,当事人中山市馥琳化粧品有限公司在执手册共短少保税料件纸盒501.32千克、展示架90.26千克、铝管(20mm*70mm)51.3千克、铝管(22mm*141mm)35.03千克、塑料瓶1388.97千克、塑料盒400.56千克、化妆品笔头139.88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87163.04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记录、保税料件短少明细表、合同手册、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照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据此,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相应担保,且认错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银行中山中山五路支行缴纳罚款(缴款账号:9132670018535012;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