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受理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申请材料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办理材料包括有: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2.种植场平面图;3.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4.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主体补正,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办理途径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无需线下递交材料。
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