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根据《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2.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4.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5.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申请材料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2.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办理时限
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主体补正,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办理途径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无需线下递交材料。
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