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完成海关备案。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应已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若企业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备案,须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或者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依次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进行备案。
二是企业通过系统申请。
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后,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原产地证—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进行操作,或者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依次点击“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经核准出口商”进行操作。
三是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2)主要出口货物的信息;(3)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4)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5)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四是主管海关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
海关作出决定后对企业反馈认定结果。此外,予以认定的,海关将按不同优惠贸易协定要求,将经核准出口商信息交换给外方。
五是企业下载海关文书。
企业可以在申请页面通过点击“查看回执”按钮,查看当前认定申请的进展情况。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点击“查看海关文书”按钮,查看和下载海关文书。
予以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页面的“认定状态”栏显示“认定有效”。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续展申请”模块,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页面的“认定状态”栏显示“不予认定”。企业根据决定书的不予认定原因,修订认定申请信息,可以重新发起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