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项数限制的包括:《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一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一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一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ECFA原产地证书》规定不超过20项;
《中国一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规定不超过50项。
无项数限制的包括:《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一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一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RCEP原产地证书》,以及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如果一批货物的总项数超出了一份证书的项数限制,可将货物拆分为多份证书申报,每份证书申报的货物项数不超过该种证书限制的项数,发票号可用原发票号加上“-1、-2、-3……”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