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海关预裁定展期申请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32 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
六、承诺办结时限:
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
七、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价格)》(附件3)
八、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价格)》(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在《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原申请人可登录电子口岸“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进入“海关事务联系单”模块,查询需要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选中该份决定书的复选框,点击“展期申请”。
(二)海关受理
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
(三)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
经审核通过后,海关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
(四)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退回有关申请并注明理由: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平台(https:// online.customs.gov.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海关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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