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规定,拱北海关决定修改《拱北海关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1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行李物品以及从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再进入内地的行李物品应接受海关监管,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15天内首次从合作区进入内地的居民旅客携带的免税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的”。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1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1号的附件作为本公告附件的附表,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拱北海关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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