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1号修订),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我关编制了《香洲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我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香洲海关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附件1-1)、《香洲海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附件1-2),主要包括机构职能、办事信息、互动交流和政务信息等方面信息内容。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我关通过拱北海关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海关总署文告》方式刊登发布,拱北海关门户网站也同时刊登;以拱北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拱北海关公告栏以及拱北海关门户网站同时刊登。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拨打12360统一服务热线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我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香洲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48号香洲海关3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5190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6-2133221;
电子邮箱:xzzwgk@customs.gov.cn。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香洲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至香洲海关办公室领取或在拱北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具体网址为:http://gongbei.customs.gov.cn或在本页面附件1-3下载这三种方式获得。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连同《申请表》直接到香洲海关办公室当面申请。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等。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件发送后务必致电确认)。
3.信函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受理地址。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题字段一律采用“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我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我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并可以根据申请要求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我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关未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关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756-816178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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