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二、事项类型:备案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第14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四、办理(实施)机构:
(一)拱北海关驻珠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以下简称“珠海审批办”,办理珠海片区企业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珠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海关窗口(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1号楼3楼综合服务厅)。
(二)横琴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核)查科(办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环岛东路3966号3楼301横琴海关企业管理服务窗口。
(三)中山海关驻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以下简称“中山审批办”,办理中山片区企业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A区A80窗口。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除外)。
七、结果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八、结果样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详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二、办理(申请)材料: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2) | 原件 | 1份 | 电子 | 材料需加盖公章后上传 |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递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2) | 原件 | 1份 | 电子 | 材料需加盖公章后上传 |
(三)注销《备案证明》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递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注销申请(附件3) | 原件 | 1份 | 纸质和电子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非法人现场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 |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变更流程

(二)申请注销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现场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七、通办范围: (见本指南第四项)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办理。
(二)窗口办理:(见本指南第四项)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珠海审批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横琴海关企业管理服务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三)中山审批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二十三、咨询电话:
(一)系统操作类问题:95198;
(二)海关业务类问题: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三)珠海审批办: 0756-2538065;
(四)横琴海关企业管理服务窗口: 0756-8737501;
(五)中山审批办: 0760-89817380。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