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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查询统计数据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8 09:05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社会公众查询统计数据。

  二、事项类型:统计服务。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42号,海关总署令247号修订)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四、实施机构:拱北海关统计分析处。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XXXX年XX进(出)口数据。

  八、结果样品:XXXX年珠海、中山进(出)口数据。

  九、收费标准:不涉及。

  十、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申请材料:

  (一)《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登录拱北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进入“办事指南”——“海关统计”——“表格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二)公民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电子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序号

服务项目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公民申请

《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

原件

1

电子

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1

电子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

原件

1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单位介绍信(见附件2)

原件

1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办理流程:通过互联网邮箱,将查询统计数据所需申请材料,发送至拱北海关统计服务邮箱(gbhgtjfw@customs.gov.cn)即可申请办理。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场办理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查询统计数据的范围:报关关别或进出口岸为拱北关区辖区的贸易统计数据;珠海市、中山市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为珠海市、中山市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

  (二)查询统计数据项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其中,品名及编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名称及编码;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为收发货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其下分的地级市等海关统计经济区域,以海关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表为提供范围;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即企业性质,按10位数海关企业注册编码第6位提供;进出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放行及出口货物结关的公历年或公历月;关别为接受申报的海关及/或进出境口岸海关;统计金额按人民币及/或美元提供。

  (三)不予提供查询统计数据服务的情形:

  1.《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2.《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可提供数据范围的;

  3.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4.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5.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6.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

  十七、通办范围:全国。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二十三、咨询电话:(0756)3370190。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1: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rar

  附件2::单位介绍信.rar

  特别提示:查询全国海关统计数据,请将相关需求发送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统计邮服务箱(dwtjfw@customs.gov.cn),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10)8630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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