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海关行政复议
二、事项类型:行政复议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发《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规定的,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注明“行政复议”字样。
口头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其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海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
(四)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海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实施机构:
复议机构:拱北海关法规处;复议机关:拱北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受理审查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除依法中止审理的案件外,90日内办结。
七、结果名称:行政复议决定。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四)《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五)《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不涉及。
十、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
1.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行为。
认为拱北海关下属各隶属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二、申请材料: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本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复议申请,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名并加盖公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
一般包括: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十三、办理流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1 | 纸质、电子均可 | 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
2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均可 | |
3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均可 | |
4 | 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1 | 纸质、电子均可 |
1.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向海关复议专用互联网邮箱发送邮件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在信封注明“行政复议”字样。
口头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2.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3.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海关管辖范围;(7)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上述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5.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7.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行政复议调解书,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办理形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视具体情况。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拱北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
邮寄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18号拱北海关业务综合楼8楼806室。邮政编码:519000。
二十一、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18号拱北海关业务综合楼拱北海关法规处;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二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三、咨询电话:拱北海关法规处法制科:0756-8161518。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