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三)《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
第十一条 国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3号修改。)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五)《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第六条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六)《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262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
第七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九)《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262号修改。)
第十八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十)《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许可证。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指定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办理前应当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隔离场使用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
(十一)《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262号修改。)
第六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十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262号修改。)
第十五条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
第十五条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实施机构:拱北海关、海关总署。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附件2);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涉及。
十、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一)进境活动物。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外除外)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
2 |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四)进境生物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需提供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
2 | 科研用途的一级风险产品,需提供部级或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有效科研用途的证明材料和有关海关出具的存放、使用单位考核报告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五)进境粮食。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初审考核报告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六)进境水果。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 资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七)进境烟叶。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初审考核报告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八)进境饲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九)过境动物。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说明过境路线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
2 | 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
3 |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
2 | 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iapq)或者(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网址提交相关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随附材料,或者到相关海关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拱北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iapq)或者(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网址进行网上办理。
(二)现场办理:
珠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海关窗口(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1号楼3楼综合服务厅)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珠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海关窗口: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联系电话0756-2538065。
(二)网上办理:
1.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2.海关审核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十三、咨询电话:
拱北海关动植检处:0756-8737929,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详见拱北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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