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原产地预裁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第273号修正)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
四、实施机构:企业备案地所在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在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见附件1)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5);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7);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见附件8)。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不涉及
十一、申请条件: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申请企业在海关备案时间少于3个月的。”
十二、申请材料:
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涉及的材料均在线提交,格式要求为pdf,企业无需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见附件1) | 原件 | 1 | 电子 |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 原件扫描件 |
2 | 随附单证 | 原件 | 1 | 电子 | 包括合同或订单或意向书等证明货物拟于3个月后进出口的相关材料、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相关材料(如生产材料的原产地证明文件或者原厂商声明、产品成本核算表、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等) 以上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 原件扫描件 |
十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预裁定申请人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向海关提交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材料。
(二)海关受理
海关在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三)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四)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见附件9)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五)海关撤销预裁定决定
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1.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2.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中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企业备案地所在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