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52914104449419浏览数:243
YANQZ126COM
2024-05-29 14:10:44
我司的境外运输公司在承运出口乌兹别克斯坦中国产的比亚迪小轿车的过程中,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出现了车祸,导致8台车辆损坏,需要进境维修,维修后会复运出境,涉及监管证件代码“6” 但是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我方车辆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款旧机电产品,不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所致,原出口文件都在, 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款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同时根据规定:(1)进出境修理物品,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货物之外。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以“修理物品”方式进口到霍尔果斯口岸维修再复运出境吗?
其他
已处理
乌鲁木齐海关
2024-05-30 16: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