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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咨询

编号:2025072417225231202浏览数:1534

姓名

8910001222621

留言时间

2025-07-24 17:22:52

留言内容

请问关于超1年的出口货物(空白印刷电路板 ),当时是一般贸易出口的,因使用的材料未得到国外客户认证,现想退运回来,监管方式是否可以按退运货物(4561)申报?到时征免申报:照章征税,如可以请问需提供什么资料,谢谢。

问题分类

货物监管通关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深圳海关

处理时间

2025-07-25 09:51:00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2.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货物申报的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